首席律师
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陈华,女,1956年6月生,满族,大专学历,中国共产党党员,198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1982年首次执业。执业证号11308198511660176。...【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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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实行对等原则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6-07-23 15:44:14 浏览次数: TAGS:

6月28日,昆区人民法院就近年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新闻发布,该院对2012年至2016年5月期间办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全面梳理,从2013年9月1日起,昆区、青山区、稀土高新区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由昆区法院管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低,成为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据6月29日《包头晚报》02版)

在行政诉讼过程当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引起他们对诉讼的高度重视;落实诉讼当事人法律权利对等的原则,避免“民告官见不到官”;能够当场拍板,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有利于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等等。

但是由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公务繁忙,认为坐上被告席没面子,以及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等原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低。不过,平心而论,既然没有强制性规定,公务繁忙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可谓无可厚非,人们不应当对之横加指责。当然,鉴于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要意义,确有必要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但应当有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支撑。

同时,为了真正体现对等原则,也应该由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出强制性规定,推动原告负责人(自然人)出庭应诉。由于工作关系的原因,笔者曾经旁听过不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开庭审理,不仅看到被告席上往往缺少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身影,也看到原告席上常常没有原告负责人(自然人)的人影,而只有原告代理人、如律师出庭,出现“民告官见不到民”的现象。如果仅仅要求被告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而不要求原告负责人(自然人)出庭,无疑是厚此薄彼的。

法律是讲求公平公正的,作为司法机关,法院也应该讲求公平公正,在行政诉讼要求原告和被告负责人出庭的问题上,法律和法院的天秤不应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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