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陈华,女,1956年6月生,满族,大专学历,中国共产党党员,198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1982年首次执业。执业证号11308198511660176。...【详细介绍】
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来源: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6-07-23 15:50:29 浏览次数: TAGS: 行政诉讼受案
原告刘振声对山东省庆云县沧庆路20-14号房屋拥有合法产权,在庆云县进行旧城改造中,该房屋被划入庆云县交通局、农业局、畜牧局家属片区房屋征收范围。2014年2月11日,庆云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河北省青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县建工公司)签订了该片区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同年3月7日原告的涉案房屋被青县建工公司施工人员拆除。
2014年3月10日,庆云县公安局市场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涉案房屋被强拆要求处理。当月26日,该市场派出所作出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此期间,刘振声曾于同月12日向被告德州市人民政府邮寄了违法强拆查处申请书,德州市政府一直未作答复。
2015年2月8日,刘振声向第二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邮寄了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德州市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查处职责。山东省政府于同年4月13日作出鲁政复决字[2015]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德州市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
同年5月14日,德州市政府作出《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履行〈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鲁政复决字[2015]57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该《告知书》称,刘振声房屋系被青县建工公司误拆,不是庆云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或相关人员强拆,不存在违法强拆行为,刘振声应通过民事程序主张权利。
刘振声对该《告知书》不服,又于2015年5月29日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同年7月23日,省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15]3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德州市政府《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刘振声不服,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主张该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德州市政府没有对原告刘振声的申请进行处理,这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同时,当事人刘振声对该行为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也作出了复议决定。因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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