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陈华,女,1956年6月生,满族,大专学历,中国共产党党员,198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1982年首次执业。执业证号11308198511660176。...【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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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区倒车撞人身亡引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

来源:  时间:2016-07-23 14:46:34 浏览次数: TAGS:

    邢先生驾驶厢式货车在居民区内倒车过程中未查明车后安全状况,不慎将余大爷撞倒身亡。故,此案被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事发路段属于小区自建道路,不对外通行车辆,不属于道路范畴,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此,被告车辆保险公司应否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原告余大爷子女共同诉称:余大爷家住顺义某小区,他在自家小区内遛弯时被邢先生驾驶公司的厢式货车撞倒伤亡。当时,邢先生是在驾车倒车过程中未注意到货箱后面的余大爷,将其撞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双方当事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余大爷子女四人将邢先生及所属公司和车辆的投保公司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31万元。

    被告邢先生及所属公司对上述请求无异议。

    被告车辆投保公司辩称:由于本次事故无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故本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本案中,被告邢先生在未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倒车,导致余大爷被撞身亡,被告邢先生违反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定注意义务,应对余大爷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否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本案系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被告保险公司仅以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不同意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支持。

    近期,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者险范围内给付四原告损失共计24万余元;鉴定费及诉讼费由被告邢先生及所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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