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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来源:  时间:2012-12-31 11:20:12 浏览次数: TAGS: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 诉讼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十七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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