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陈华,女,1956年6月生,满族,大专学历,中国共产党党员,198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1982年首次执业。执业证号11308198511660176。...【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 正文

关于上诉人徐X与被上诉人向X

来源:  时间:2012-12-31 11:06:20 浏览次数: TAGS: 关于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徐X因与被上诉人向X、被上诉人刘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宛东民初第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徐X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X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徐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网的所有图片,文字,视频等信息部分来自互联网,其文章只代表原作者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网,本网会尽快删除,如是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推荐阅读